蘇州:頒布《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發表(biao)日(ri)期(qi):12月07 2019 文章編輯(ji):原(yuan)創 瀏覽次(ci)數(shu):1350次(ci)
《蘇州(zhou)市防(fang)雷減災管理辦法》于2019年11月5日經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布。主要內容由【鈞和電子?浪(lang)涌保(bao)護(hu)器】分(fen)享如下:
第一條 為了防(fang)御和(he)減(jian)輕(qing)雷電(dian)災(zai)害(以下簡稱(cheng)防(fang)雷減(jian)災(zai)),保護國(guo)家(jia)利(li)益和(he)人民(min)生命財產安全,促(cu)進(jin)經濟建(jian)設和(he)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guo)氣(qi)象法(fa)》《氣(qi)象災(zai)害防(fang)御條例(li)》《江蘇省氣(qi)象災(zai)害防(fang)御條例(li)》等法(fa)律、法(fa)規,結(jie)合本(ben)市實(shi)際,制(zhi)定本(ben)辦法(fa)。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di)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雷電災害防御監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ban)事處(chu)、開發區(qu)(園區(qu))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qu)域(yu)內生(sheng)產經營(ying)單位防(fang)雷(lei)減(jian)災安全狀況的監督(du)檢(jian)查,協(xie)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men)依法履(lv)行(xing)防(fang)雷(lei)減(jian)災監督(du)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cheng)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fa)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hua)等部門負(fu)責本(ben)行政區(qu)域(yu)相應領域(yu)內建設工程的(de)防(fang)雷減災監督管理(li)。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工作。
第七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jian)(jian)(jian)、改建(jian)(jian)(jian)、擴建(jian)(jian)(jian)建(jian)(jian)(jian)設工(gong)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shi)工(gong),可以由取得相(xiang)應建(jian)(jian)(jian)設、公路、水(shui)路、鐵路、民航、水(shui)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zhuan)業工(gong)程設計、施(shi)工(gong)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zi)質機構從事雷電防(fang)護裝置的(de)檢測(ce)。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督管理。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wu)建筑、市政基礎設(she)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hang)、水利、電力、通(tong)信等(deng)建設(she)工(gong)程的主管(guan)部(bu)門,按照有關規(gui)定負責(ze)相應領域內(nei)建設(she)工(gong)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guan)理,督促本(ben)行業(ye)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ce)工(gong)作。
第十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氣象主管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jian)筑、市政基礎設施、公(gong)路、水(shui)路、鐵路、民航、水(shui)利(li)、電力、通信等建(jian)設工程的主管(guan)部門應當指導、督(du)促相關單位做好雷(lei)電防(fang)護裝置竣工工作。
第十一(yi)條(tiao)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準和規范主動整改。
雷電防護裝置(zhi)檢測機構對(dui)雷電防護裝置(zhi)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bao)(bao)告,并對(dui)檢測報(bao)(bao)告的全面性(xing)、真(zhen)實(shi)性(xing)、準確性(xing)負責。
第十二條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裝有雷(lei)(lei)電防護裝置(zhi)的生產經(jing)營單位應當將防雷(lei)(lei)安全生產知識納(na)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
第十三(san)條 單位或者個人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進行災情調查。
氣(qi)象主(zhu)管機(ji)構接到雷電災害(hai)報告(gao)后,應(ying)當及時(shi)開展調(diao)查(cha)。對造(zao)成人員(yuan)傷亡(wang)或者重大(da)財產損失的,應(ying)當及時(shi)進(jin)行現場勘(kan)察、調(diao)查(cha),并將勘(kan)察、調(diao)查(cha)結果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四(si)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發布的、2004年7月22日根據《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修正的《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
【鈞(jun)和(he)電子(zi)?浪涌保護器】表示本次防雷減災管(guan)理(li)辦法的頒布有利(li)于加強雷電災害防御(yu)工作,規范(fan)雷電災害管理(li),提(ti)高雷電災害防御(yu)能(neng)力和水平(ping),保(bao)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jian)設和社會發(fa)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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