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發布重點單位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清單
發表日(ri)期:08月06 2020 文章編輯:原創 瀏(liu)覽次數(shu):1017次
防(fang)雷(lei)安(an)(an)全(quan)重點單位包括油庫(ku)、氣庫(ku)、彈藥庫(ku)、化學品(pin)倉庫(ku)和煙花(hua)爆竹、石化等(deng)易燃易爆建設(she)工(gong)程和場所,雷(lei)電易發(fa)區內的(de)(de)礦區、旅(lv)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de)(de)建(構)筑物、設(she)施(shi)等(deng)需(xu)要單獨安(an)(an)裝浪涌保(bao)護(hu)器和防(fang)雷(lei)器等(deng)防(fang)雷(lei)裝置(zhi)的(de)(de)場所,雷(lei)電風險高(gao)且沒有防(fang)雷(lei)標準規(gui)范、需(xu)要進行(xing)特殊論證的(de)(de)大型項目。為了做好防(fang)雷(lei)安(an)(an)全(quan)管理工(gong)作,吉(ji)林(lin)省氣象局(ju)于2020年8月4日(ri)發(fa)布(bu)了重點單位防(fang)雷(lei)安(an)(an)全(quan)主體(ti)責任清單。具體(ti)內容如下:
為督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依法履行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吉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吉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防雷安全重點單位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如下。
一、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責任:
1.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
2.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應當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法律責任:防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
三、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法律責任: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條、《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四、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
法律責任: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一條)
2.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的、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五、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責任:
1.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2.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六、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不得擅自施工的。
法律責任: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2.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七、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責任: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2.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八、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不得侵占、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防雷裝置。
法律責任:
1.未履行以上主體責任,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2.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九、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按照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和申請重新檢測。
法律責任:
1.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2.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注: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十、接受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管理和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十一、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檢查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
法律責任: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
十二、遭受雷電災害后,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法律責任: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十三、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或者指定應急處置人員,落實應急處置責任。
法律責任:經營生產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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